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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高位水箱的储存水量标准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1日
消防高位水箱的储存水量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4条及条文说明中指出“:室内消防高位水箱是存储扑救初期火灾用水量的储水设备,一般考虑10分钟扑救初期火灾的用水量。但有些建筑消防用水量较大,而初期灭火时的实际出水水枪数量有限。因此规定消防用水量≤25L/S时,消防水箱容量可采用12m3;超过25L/S时,可采用18m3。”该条款中可以理解为:条文中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用水量;消防高位水箱应储存10分钟的消防用水量“应”表示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对于消防用水量小于或大于25L/S时,规范均作了相应的消防高位水箱储水容积减量规定,以降低工程造价。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95)(2005年版)中第7.4.4.1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第8.4.4条的内容一致,该法规条文说明中又明确指出了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的消防水箱容积应分别,也进一步验证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消火栓系统用水量的含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中第10.3.1条规定“: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该条文说明指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高位水箱设置要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例如一栋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办公楼属于一类高层,经过计算其屋顶消防高位水箱的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系统的用水量分别为24m3(按规范可为18m3)和12.6m3,如果两个系统合用高位水箱,那高位水箱的容积至少应为30.6m3。但在实际中,各地区设计院执行的设计标准却不相同,大多数地区对上述情况的消防高位水箱容积应按18m3设计,且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和消防审批部门也默认这种设计。但还有些地区设计和相关的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室内消火栓系统为18m3,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为12.6m3分别考虑。笔者认为,对于建筑物内既设有消火栓系统又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其屋顶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均应满足各自的用水量要求,同时也应适当考虑实际工程造价等因素作适当调整,以每个系统在扑救初期火灾时的用水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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